关于“不予以”用法的规范说明
一、基本概念与使用场景
“不予以”是正式文书中的规范表述,用于明确拒绝或否定请求、申请或主张。其核心特征是否定性确认,需与“批准”“同意”等肯定性表述形成逻辑对应。
1.1 法律文件中的常见应用
- 行政决定书(如《行政许可法》第48条)
- 司法裁定书(涉及证据采纳争议时)
- 企业审批类文书(如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》)
1.2 使用注意事项
- 必须基于完整的事实核查
- 需明确标注拒绝依据(如条款号或证据编号)
- 不得与“驳回”“否决”等术语混用
二、典型表述模板
文书类型 | 标准表述 | 依据示例 |
---|---|---|
行政许可申请 | 经审查,现不予以授予《XX经营许可证》 | 《行政许可法》第41条 |
司法证据审查 | 该证据材料不予以采纳(证据编号:E-2023-015) |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18条 |
三、常见错误案例
错误表述:“不予以接受该申请材料”(缺少法律依据)
规范修正:“根据《XX申请材料审查细则》第5条第3款,现不予以受理该申请(申请编号:2023-AP-027)”
四、配套使用规范
1. 表述后需附加文书编号(如:不予以函〔2023〕第12号)
2. 电子文书需同步生成PDF存档(依据《电子签名法》第14条)
3. 被拒绝方有权在收到文书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
转载请注明出处: 北京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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