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王子健故意伤害案司法判决解析
案件概述
2006年,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,当事人王子健因实施两次轻微伤害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缓刑三年。该案因量刑争议曾引发社会关注。
案件详情
犯罪事实
2005年3月至4月期间,王子健因琐事与两名受害者发生冲突,分别持械实施殴打行为:
- 第一次冲突致张某头皮挫伤(经鉴定为轻微伤)
- 第二次冲突致李某手部软组织挫伤(经鉴定为轻微伤)
量刑依据
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作出判决:
法律条款 | 具体内容 |
第二百三十四条 |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|
第三百七十三条 | 犯罪情节轻微,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|
判决结果
法院最终判决:
- 主刑:有期徒刑十年
- 附加刑:缓刑考验期三年
- 执行要求:禁止接触受害者及其家属
社会影响
该案体现了以下司法原则:
1. 罪刑法定原则:严格依据法定刑种量刑
2.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:结合具体案情确定刑期
3. 教育改造方针:适用缓刑体现惩罚与教育结合
法律启示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》,轻微伤案件一般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本案超出常规量刑主要基于以下因素:
- 王子健存在前科记录(未明确说明具体次数)
- 犯罪工具具有危险性(未明确具体工具)
该判决为后续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依据,但具体适用时应结合案件细节综合判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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