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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王子健判多久

分类:起名知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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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王子健故意伤害案司法判决解析

案件概述

2006年,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,当事人王子健因实施两次轻微伤害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缓刑三年。该案因量刑争议曾引发社会关注。

案件详情

犯罪事实

2005年3月至4月期间,王子健因琐事与两名受害者发生冲突,分别持械实施殴打行为:

  • 第一次冲突致张某头皮挫伤(经鉴定为轻微伤)
  • 第二次冲突致李某手部软组织挫伤(经鉴定为轻微伤)

量刑依据

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作出判决:

法律条款具体内容
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
第三百七十三条犯罪情节轻微,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

判决结果

法院最终判决:

  • 主刑:有期徒刑十年
  • 附加刑:缓刑考验期三年
  • 执行要求:禁止接触受害者及其家属

社会影响

该案体现了以下司法原则:

1. 罪刑法定原则:严格依据法定刑种量刑
2.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:结合具体案情确定刑期
3. 教育改造方针:适用缓刑体现惩罚与教育结合

法律启示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》,轻微伤案件一般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本案超出常规量刑主要基于以下因素:

  • 王子健存在前科记录(未明确说明具体次数)
  • 犯罪工具具有危险性(未明确具体工具)

该判决为后续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依据,但具体适用时应结合案件细节综合判断。

转载请注明出处: 北京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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