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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释

分类:起名知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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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核心要点解读

一、仲裁程序规则

1. 申请与受理条件(依据仲裁法第18条)

  • 双方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仲裁事项
  •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
  • 受理后5日内指定仲裁庭

二、证据规则

1. 证据提交要求

证据类型 提交期限 举证责任
书证、物证 仲裁庭组成后15日内 主张方承担
电子证据 仲裁前或庭前会议 举证方提供原始载体

2. 证据审查标准

(依据仲裁法第45条)

  • 真实性: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
  • 合法性:取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
  • 证明力:逻辑自洽性和证据链完整性

三、裁决执行程序

1. 裁决生效要件

(依据仲裁法第70条)

  1. 仲裁庭作出书面裁决
  2. 双方收到裁决书副本
  3.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

2. 撤销裁决条件

情形 法律依据
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第68条
组成仲裁庭违法 仲裁法第69条
裁决所涉法律适用错误 仲裁法第70条

四、特别程序规定

1. 仲裁程序中止情形(依据仲裁法第48条)

  • 一方申请财产保全
  • 仲裁员应当回避
  • 一方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

2. 程序恢复规则

仲裁庭应在中止事由消除后10日内书面通知各方

五、法律效力对比

裁决类型 法律效力 执行依据
Final Award 具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法第71条
Interim Award 临时裁决 仲裁法第72条

(本文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整理)

转载请注明出处: 北京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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